一、利用其職權影響或職務便利,本人或其關聯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超出相關內外部制度文件規定的折扣向各級華潤系企業購買房屋、原材料、商品、技術、能源及其副產品或租賃物業、商鋪、提供服務、勞務等。
二、利用其職權影響或職務便利,本人或其關聯人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或統一折扣向各級華潤系企業出售房屋、原材料、商品、技術、能源及其副產品或出租物業、商鋪、提供服務、勞務等。
三、利用其職權影響或職務便利,本人或其關聯人占用各級華潤系企業資金。
四、利用其職權影響或職務便利,以各級華潤系企業名義為本人或其關聯人提供擔保。
五、利用其職權影響或職務便利,本人或其關聯人違反華潤集團有關規章制度、決策、審批流程或境內外有關法律法規,向各級華潤系企業提供謀利性的代理或中介活動。
六、利用其職權影響或職務便利,違反有關華潤集團規章制度、決策、審批流程或境內外有關法律法規,以華潤系企業名義向其關聯人進行捐贈、贊助。
七、利用其職權影響或職務便利,違規將各級華潤系企業資產、收益轉移或變相轉移至本人或其關聯人名下。
八、利用各級華潤系企業的并購、重組等資本運作事項及其他重要信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資源,為本人或其關聯人謀取利益。
九、本人或其關聯人與各級華潤系企業發生的其他可能損害華潤集團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摘自《華潤集團經理人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