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各單位參與采購活動的人員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和性質按規定應予以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本人及其親屬收受參與報價供應商、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違規干涉采購工作的。
三、以不正當方式,直接和間接排斥其他供應商,影響公平競爭的。
四、明知本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直接或間接參與報價,不主動回避的。
五、私下接觸參與報價供應商、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向其泄漏采購過程中涉密信息的。
六、簽訂合同時,私自對采購文件和供應商的報價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損害采購人利益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行為的。
(摘自《華潤(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