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以向華潤員工及其親屬提供任何個人利益的方式謀求與華潤的合作關系。
二、 不與華潤員工就標底、其他單位的投標書等商業秘密及合同中的條款進行私下商談或者達成默契。
三、 不與其他單位串通投標,不采取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競爭業務。
四、 不向華潤員工或其請托人、代理人提供好處費、回扣、現金及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物。不向華潤員工及其親屬提供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務行為的宴請和娛樂、體育、休閑、旅游活動。
五、 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向華潤員工行賄傾向、建議或行為的,應予以制止、批評教育;發現華潤員工有索賄、受賄行為的,應堅決拒絕,并向華潤相關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摘自《華潤(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