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以公司或個人名義接受或提供利益相關方任何回報、補償、回扣,以及可能影響正常商務決策的禮物,嚴禁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或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二、涉及利益沖突時,嚴禁擅自做決定,應主動向有關機構,例如基金管理公司或普通合伙人公司的董事會、基金投資委員會進行申報,并根據相關指示進行下一步行動。
三、嚴格保守商業信息和商業秘密,嚴禁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泄露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集團或基金或潛在投資項目的商業秘密。
四、融資過程中,應當把握好資金的合規性及投資人的背景審查,嚴禁接受非法資金。付款過程中,需嚴格按照審批流程執行,嚴禁越權付款。
五、嚴禁利用閑置資金從事對沖基金、期貨和股指期貨等高風險投資活動,但符合基金投資策略的投資活動除外。
六、必須按照流程進行投資決策和合同簽署工作,嚴禁違反相關程序。
七、嚴禁超出基金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范圍進行投資。嚴禁與集團各利潤中心相互爭搶項目。嚴禁投向國家有關部委負面清單列明的內容。
(摘自《華潤集團基金從業人員工作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