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人開展商務和外事招待活動,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區域、按標準執行。
二、業務招待活動應優先安排在集團下屬酒店或者定點接待酒店。不得安排接待對象到高檔的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活動;不得參加所出資企業或者關聯企業安排到上述場所的業務招待。
三、嚴禁為負責人安排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性內容的一般性出訪和考察性出訪。
四、負責人差旅費用按照差旅管理規定的標準應憑有效票證在集團財務部報銷,不得向所出資企業轉嫁集團負責人差旅費用,也不得報銷出差期間與差旅任務無關的費用。
五、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活動計劃審批,從嚴控制天數和人員數量,不得無故延長國(境)外活動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安排與國(境)外任務無關的人員隨行。(摘自《華潤集團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實施細則》)